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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37:合同的履行

日期: 2020-11-11 16:55:04 作者: 东方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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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必考考点37】合同的履行

(一)质量、价款、履行地点、履行费用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

1.一般规则

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;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。

2.一般规则仍不能确定的,适用下列规定:

(1)质量要求不明确的,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履行;

没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。

(2)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,按照“订立合同时”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。

(3)履行地点不明确的,给付货币的,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(送钱上门);

其他标的,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(上门提货);

交付不动产的(不动产所在地)。

(4)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,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。

(二)保全措施

撤销权的构成要件:

(1)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

(2)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

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37:合同的履行

(3)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

(4)第三人是否恶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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